大理警方破获一起非法盗采贩卖野生杜鹃等林木案
大理警方破获一起非法盗采贩卖野生杜鹃等林木案
2023年12月4日,在大理州公安局环食药侦支队统一行动中,洱源县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在大理市上关镇马厂村查获洪某超、周某静、周某杰、王某强、周某锋、吴某静等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并将非法收购的盗伐、滥伐林木在某音、某信直播平台上销售。经查,涉案野生杜鹃等林木一千多株,涉案金额十多万元。
经查:2023年9月至12月,在大理市上关镇马厂村,洪某超、周某静和周某杰三人合伙共同平分某音平台上直播销售收益,洪某超向洱源县茈碧湖镇丰源村杨某红、洱源县茈碧湖镇中炼村杨某德、鹤庆县草海镇安乐村李某福和大理市双廊镇长育村李某秀非法收购盗伐的米叶杜鹃、云锦杜鹃、烈香杜鹃和红皮刺柏林木。
2023年12月4日21时许,现场查获涉案直播的相关物品,现场扣押米叶杜鹃241株、云锦杜鹃1株、烈香杜鹃496株、红皮刺柏3株。洪某超向杨某红转账6次,涉案金额9098元,向杨某德转账8次,涉案金额12560元,向李某福转账2次,涉案金额6300元,向李某秀转账1次,涉案金额1360元。周某静向杨某红转账11次,涉案金额22105元,向李某秀转账1次,涉案金额 2060元,全部用于收购盗伐的林木。
经司法鉴定:涉案植物共741株,无立木蓄积,分为4类。第一类共496株,种属来源为:杜鹃花科杜鹃花属烈香杜鹃,无保护级别;第二类共241株,种属来源为:杜鹃花科杜鹃花属密枝杜鹃,无保护级别;第三类共3株,种属来源为:柏科刺柏属高山柏,无保护级别;第四类共1株,种属来源为:杜鹃花科杜鹃花属云锦杜鹃,无保护级别。涉案植物市场参考价共计80213.58元。洪某超和周某静在某音平台上直播销售金额达数万元。
经查:2023年9月至12月,在大理市上关镇马厂村,王某强、吴某静和周某锋三人合伙共同平分某音平台上直播销售收益,王某强向大理市双廊镇长育村李某秀非法收购盗伐的米叶杜鹃、云锦杜鹃和红皮刺柏共1000株左右。2023年12月4日21时许,现场查获涉案直播的相关物品,现场扣押米叶杜鹃288株、云锦杜鹃15株、红皮刺柏84株。王某强向李某秀转账24次,涉案金额48810元,周某锋向李某秀转账3次,涉案金额6690元,全部用于收购盗伐的林木。
经司法鉴定:涉案植物共387株,无立木蓄积,分为3类。第一类共288株,种属来源为杜鹃花科杜鹃花属密枝杜鹃,无保护级别;第二类共84株,种属来源为柏科刺柏属高山柏,无保护级别;第三类共15株,种属来源为杜鹃花科杜鹃花属云锦杜鹃,无保护级别。涉案植物市场参考价共计51176.70元。王某强和吴某静在某音平台上直播销售金额数万元。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醒
长在山上的野生植物既是自然景观又是天然植被,属于集体的公共财产。乱挖野生苗木,可能会因此触犯法律,甚至被判处刑罚,得不偿失。
法律链条
根据《云南省森林条例》第40条第1款规定:对非法移植野生树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移植树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